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宜補字第2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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