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號
上訴人福隆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易利信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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