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9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統領商業大樓B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洪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懿瑩 、 沈雅臻 、 柯乃清 即 舒麗仕 養生會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提出相對人劉懿瑩、沈雅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查報相對人柯乃清即舒麗仕養生會館最新之營業登記資料及其組織型態。
五、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未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請 陳明 主張相對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