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裕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裕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裕原前因槍砲案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另因槍砲、毒品案件,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40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緝字第541號、98年度執更字第429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6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月5日,有該署103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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