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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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34號原告己○○
丁○○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南投縣○里鎮○○段677、678、679地號3筆土地(下稱系爭三筆土地,)均為被告2人所有,業經南投縣政府認定作為私設巷道使用,同段675地號土地為原告己○○所有,同段675-5、675-6、675-7、675-8、675-9、675-11、675-12地號土地為原告丁○○所有,同地段675-10地號土地則為原告丙○○所有,上開9筆土地均為袋地,僅靠被告所有之系爭3筆土地對外聯絡。詎被告2人因積欠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及臺灣省合作金庫債務,致系爭3筆土地現遭第三人聲請以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125號、87年度執全字第317號假扣押在案,而待第三人等取得債權確定後,該系爭土地是否仍為私設巷道尚不明確,為恐原告等上開地號土地成為袋地而無法通行,致有侵害原告既有通行權之虞,而有確認通行權存在之必要。求為判決:確認原告己○○就被告所共有坐落南投縣○里鎮○○段678、679地號土地,原告丁○○、丙○○就被告所共有坐落同段677、678、679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被告戊○○則主張:伊並未反對原告通行系爭土地,亦未將土地圍起來,且大家都在通行。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定有明文;倘法律關係之存否雖不明確,而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並不因此而有受侵害之危險者,參照最高法院29年度台上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即不得謂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又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所共有系爭3筆土地,為南投縣政府認定作為私設巷道使用,業據原告提出南投縣政府民國95年6月16日府建管字第09501074780號函可稽,而系爭土地現仍供公眾通行,並無圍阻,此據被告戊○○ 陳明 在卷,原告亦不否認目前仍通行系爭土地,被告戊○○亦陳明並無拒絕原告等人通行之意,原告亦未舉證被告現有妨礙其等行使通行權之行為,且被告等目前仍為系爭土地所有人,則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並無受侵害之虞,核諸前揭法文及判例,原告之訴殊乏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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