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35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周安妮 (原名 周梅蘭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