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4號原告 梁玉峯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任胤竹 被告 張芷帆
張芷珮 張子健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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