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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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4號上訴人 張子健
張芷帆 張芷珮 被上訴人 梁玉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44號撤銷贈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416,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1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