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4號原告 梁玉峯 被告 張芷帆
張芷珮 同上 張子健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16,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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