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家非調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非調字第112號聲請人 侯志學 上列聲請人與 陳美蘭 間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陳美蘭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家事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