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04號原告 周秀月 被告 鄭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快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請求被告給付金額8,000元;另據其請求被告回復原告名譽,於四大報刊登道歉啟事方式為之,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關於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非因財產權涉訟部分應徵裁判費3,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分別徵收之。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3,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