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33號聲請人 盧秀清 上列聲請人盧秀清因與相對人 楊宥潾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盧秀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其計息起訖日及利率為何?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宥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