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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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件係由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轉介),聲請人聲請調解時,
  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不補正補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書記官呂聖儀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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