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604號
原 告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802元,原告繳裁判費新臺
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440元。
㈡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附繕本一份)、被告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