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1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1205號
參 加 人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參加人就BESTTVLIMITED(貝斯特中文電視公司)與華人
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又參加書狀,
應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參加
訴訟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59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狀僅表明參加訴訟,並未繳交裁判費,
亦未表明所輔助之當事人姓名、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及參加訴訟之陳述,參加不合程式,本院遂於95年4月9日裁
定命參加人應於七日內補正,惟參加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
上開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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