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門諾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離職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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