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九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吉陽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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