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李淑惠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