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一0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前分公司間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億伍仟叁佰伍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玖拾伍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上訴人除已繳壹仟捌佰叁拾元外,其餘壹佰玖拾伍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官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