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五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