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職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職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二三號
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葉宏基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罪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接押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玖拾貳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白文漳法官吳昆仁法官孫增同法官黃一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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