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53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
在本庭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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