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奕甫
被   告 乙○○(即法定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正義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新台
幣肆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陳正義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於陳正義繼承遺產範圍內之新台幣
肆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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