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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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經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本融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本融資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