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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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第三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影本、具保人送達證書、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