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六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查扣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O‧O三公克),被告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臺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六五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物品經送鑑定結果,認係海洛因之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右揭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O‧O三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其持有者應科以刑罰,故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