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刑前強制工作參年外,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