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花簡字第12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弄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異議
後,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
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4日通知
命原告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2,970元,該通知已
於95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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