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19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4月25日下午4時12分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第三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詹益盛
通 譯 郭豐瑞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萬玖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
柒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
法官 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