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乙○○
丙○○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