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交上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上易字第20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咏彤 選任辯護人 陳祥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行「被告騎乘機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駕駛自小客車」。第二頁第十四行「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行「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誤載為「被告騎乘機車」,第二頁第十四行「000-000」,誤載為「000-000」,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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