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18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
一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時、地、金額之刷卡消費簽帳單簽名欄上偽造「甲○○」之簽名共
拾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並於簽帳單上偽簽「甲○○」署名」應補充為「並於簽帳單上
連續偽簽「甲○○」署名各一枚」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未扣案如附表所示時、地、金額之刷卡消費簽帳單簽名欄上偽造「甲○○」之簽
名共十六枚,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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