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18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一九六О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
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玖台(含IC板拾參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經營擺設其內之電子遊戲機具跑馬四檯」、「並以經營電子遊
戲場為業」應補充及更正為「經營擺設其內之電子遊戲機具跑馬四檯(雙人座)
」、「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九台,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罪所用之物,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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