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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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壹萬零柒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及被告二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