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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