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一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不慎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五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七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已據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第一銀行灣內分│七一一─三0─0一│貳萬伍仟元│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TA一二三四二一│││││行│二二九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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