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6,7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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