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349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關於被繼承人甲○○出生年月日「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被繼承人甲○○之出生年月日誤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李芳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周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