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祥麟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許瑞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顏忠鋒 選任辯護人 連復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第50號,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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