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0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世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甲0000000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