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487號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848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001│98年3月26日│300,000元│98年4月3日│98年5月1日│├──┼──────┼─────────┼──────┼─────┤│002│98年3月26日│1,700,000元│98年3月31日│98年5月1日│├──┼──────┼─────────┼──────┼─────┤│003│98年3月26日│1,300,000元│98年4月2日│98年5月1日│├──┼──────┼─────────┼──────┼─────┤│004│98年3月26日│110,000元│98年4月7日│98年5月1日│├──┼──────┼─────────┼──────┼─────┤│005│98年3月26日│2,000,000元│98年4月30日│98年5月1日│└──┴──────┴─────────┴──────┴─────┘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