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263號原告 王新城 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 律師被告 卓緯明
卓黃 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零七年七月四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零七年七月九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 卓黃好 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零七年七月九日以信託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卓緯明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卓緯明與原告為姻親關係,金錢借貸行之多年,其就積
欠原告款項之一部分,曾合併簽立發票日為民國105年8月31日、到期日為105年9月30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萬9,000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予原告。而被告卓緯明知悉自身財務已不穩定,為免事後自己財產被強制執行,竟於107年7月4日暗中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信託移轉予其母親即被告卓黃好,然被告卓黃好已79歲高齡,豈有管理系爭不動產之心力?其又有何較優越之專業智識,得較被告卓緯明自己管理而獲取更多之利益?且系爭不動產上尚有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係被告卓黃好所住用,顯見被告卓黃好並未就系爭不動產為任何管理而使之增加收益之行為。被告卓緯明將系爭不動產信託予被告卓黃好,並無創造任何信託收益足以替代系爭不動產之清償能力,因此被告間之信託行為顯然是為了脫產所為,而有損債權人即原告之權利。又被告卓緯明訂立信託契約時,除系爭不動產外,已無其他有價值之不動產,且訂約後即逃避無蹤,未見有積極償還債務之誠意,被告間之信託契約確僅係為避免強制執行所為。爰依信託法第6條第
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7年7月4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卓緯明請求被告卓黃好塗銷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移轉登記,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予被告卓緯明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被告卓緯明簽發之系爭本票等件為佐(見第27頁、第58之9頁至第58之15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申請資料核閱無訛(見第61頁至第67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為真。㈡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者,謂因信託行為,致權利不能獲得滿足而言。易言之,因債務人之信託行為,而使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或遲延之狀態,均屬之。被告卓緯明簽發之系爭本票到期日為105年9月30日,然其並未依期清償,仍積欠原告系爭本票票款641萬9,000元,竟仍於107年7月4日與被告卓黃好成立信託行為之債權契約,並於107年7月
9日將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卓黃好,以致原告無法就系爭不動產取償,且被告卓緯明名下亦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則原告對於被告卓緯明之前揭債權顯已陷於清償不能之狀態甚明,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以及因信託行為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屬有據。又上開信託行為既經撤銷,被告卓緯明自得以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身分對被告卓黃好為權利之主張,故原告本於被告卓緯明之債權人地位,併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卓緯明請求被告卓黃好將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卓緯明所有,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信託行為,有害於原告之債權而應予撤銷,且被告卓黃好應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被告卓緯明所有。從而,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民法第242條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權利範圍│├──┼──────────────────┼────┤│1│新北市○○區○○○段○○○○○號土地│6分之1│├──┼──────────────────┼────┤│2│新北市○○區○○○段○○○○○號土地│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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