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571號、95年緩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超級大舞臺壹台含IC板壹塊,及賭資新台幣貳仟叁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訂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一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速偵字第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超級大舞臺1台含IC板1塊,及賭資新台幣2,350元(扣押物品清單95年度保管字第264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認聲請人上開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