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春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59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88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春鳳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王春鳳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5
2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0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7月
9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緝字第7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11月13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段00000000路○○○號碼不詳自用小客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而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王春鳳另案涉嫌販賣毒品而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王春鳳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不諱,且被告經警採集其尿液送檢驗之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F101398)、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F101398)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觀之該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立法理由,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施用毒品者,只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即須於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後,5年內均無施用毒品之行為,始能認其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遮斷毒癮,而得於5年後再犯時,再予適用初犯之規定,重行觀察、勒戒等程式。倘5年內已經再犯,被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釋放5年以後,即與「5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5年戒斷期之存在,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應得逕行追訴處罰(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王春鳳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52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0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7月9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緝字第7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上開施用毒品罪,則其再度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雖距第1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已逾5年,揆諸前開說明,仍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王春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院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絕其毒癮而再次違犯施用毒品罪,量刑本不應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鉅大,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貧寒等情,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顏督訓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