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737號
原 告 王彤熒
原告因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甘淑儀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8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