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90號
原 告 藍宥翔
訴訟代理人 吳信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大文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依原
告陳述先定為新臺幣(下同)291,6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藍大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