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90號
原   告  藍宥翔
訴訟代理人  吳信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大文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依原
  告陳述先定為新臺幣(下同)291,6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藍大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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