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736號
原 告 任秀芝
被 告 洪大維
被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大維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