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5年度馬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趙瓊瑄
代 理 人  許文贊 律師
相 對 人  張鶯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
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
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
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
為證。又由聲請狀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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