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長發 即張德
乾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4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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