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就業保險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振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就業保險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趙千淳